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557號聲明人 楊欣穎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明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 楊永勝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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