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輝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明輝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
188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及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鑑定書及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合計淨重1.42公克(驗│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因2包│餘淨重1.42公克,空包│之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裝總共0.40公克)│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99年3月│││││5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45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2│第一級毒品海洛│淨重0.89公克(空包裝│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因1包│重0.2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98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8230│││││293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3│第一級毒品海洛│毛重0.6公克(因鑑驗│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因1包│使用0.01公克)│之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7月21日報│││││告編號UL/2009/70712│││││號檢驗報告│├──┼───────┼──────────┼──────────┤│4│第一級毒品海洛│淨重0.4公克(因鑑驗│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因1包│使用0.0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7月15日報│││││告編號UL/2009/70535│││││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5│第一級毒品海洛│合計淨重1.18公克(空│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因9包│包裝重1.80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98年11月│││││9日調科壹字第098230│││││3158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6│第二級毒品甲基│共毛重0.88公克(因鑑│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2包│驗使用0.012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8日報│││││告編號UL/2010/20255│││││號檢驗報告│├──┼───────┼──────────┼──────────┤│7│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0.6公克(因鑑驗│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1包│使用0.0120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4日報│││││告編號UL/2009/B0519│││││號檢驗報告│├──┼───────┼──────────┼──────────┤│8│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0.3公克(因鑑驗│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1包│使用0.0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7月15日報│││││告編號UL/2009/70536│││││號檢驗報告│├──┼───────┼──────────┼──────────┤│9│第二級毒品甲基│共毛重5.09公克(因鑑│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6包│驗使用0.0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3日報│││││告編號UL/2009/A0500│││││號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