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凡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交簡字第1046號),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
3款、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凡萱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李凡萱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李鳳琴 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及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508號被告李凡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凡萱於民國107年1月3日8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至鳳屏二路5號前停等紅燈,適有李鳳琴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同向在前行駛。李鳳琴綠燈起步,旋因故踩煞車,李凡萱本應注意保持車前安全距離,且按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撞及李鳳琴自小客車車尾,致李鳳琴頸部挫傷。
二、案經李鳳琴訴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移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凡萱之自白,(二)被害人李鳳琴之指訴,(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暨現場圖,(四)現場相片6張,(五)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8日
檢察官劉俊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黃美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