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瑋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948號、110年度偵字第31534號、110年度偵字第37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瑋庭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瑋庭為 鄧仲樺 (所犯竊盜等犯行,另經本院論罪科刑)女友,二人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7月25日下午5時58分許,光顧臺北市○○區○○路0
段000○0號「POYA寶雅-臺北公館店(簡稱寶雅公館店)」時,見四下無人注意即趁機分頭行竊,共出手攫取涼感舒爽背心、蕾絲調整背心、蕾絲內搭背心、琱兔立體彈性平口褲各1件及運動風簡約夾腳拖鞋2雙等總售價新臺幣(下同)1,600元之商品,旋藏進手提桃紅色塑膠袋內,未結帳卻佯裝若無其事離去。
㈡於110年9月5日中午12時5分許,至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
「POYA寶雅-臺北西門店(簡稱寶雅西門店)」時,又趁四下無人之際分進合擊,徒手將(新)媚比琳黑眼圈擦擦筆130自然色6ml、媚比琳終極摩天濃防水睫毛膏、WINMAX極度溫和去光水(60ml)、GATSBY男性淡香水50ml-極致湛藍、三立巧克力夾心餅92.4克、Kido三明治120g-奶油餅乾、樂天小餅乾家庭號195g-巧克力及濃黑巧克力各1件、雪之戀水滴型蛋糕(原味)、20694(M-L)-紫色彩棉拉鍊胸衣、5338-蕾絲內搭背心-白F等要價共計2,427元商品放入購物籃,躲入2樓試衣間一一拆封包裝裝入隨身購物袋,逕行步出店門揚長而去。案經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素香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業於111年9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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