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調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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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相 對 人 昶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
,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供應商契約書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而該
契約書第20條已約定買賣雙方若有興訟,以臺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異議,依法視為調
解之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