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41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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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41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守仁
被告 羅仁斌 (即亞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4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7月21日上午09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4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