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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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2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方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將被繼承人 方仁崑 之所有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以112年度屏補字第104號裁定命其聲請閱卷於10日補正,茲該裁定業於112年5月3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上說明,原告提起本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