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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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20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方志雄

林鏽鑾

方志明

方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將被繼承人 方仁崑 之所有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以112年度屏補字第104號裁定命其聲請閱卷於10日補正,茲該裁定業於112年5月3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上說明,原告提起本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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