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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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27號
原告 孫瑞成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
黃大中 律師
郭乃瑜 律師
被告 黃崧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過戶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及事實理由欄,關於車身引擎號碼「WAVZZZ8K6AA183016」之記載,均更正為「WAUZZZ8K6AA18301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關於訟爭自小客車之車身引擎號碼有文主所示之顯然誤載,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檢送車籍資料在卷可參,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