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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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38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敏吉 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95號),惟被告王敏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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