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22號原告文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薛紹儀 訴訟代理人 吳鄭重 被告 陳碧誠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劉哲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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