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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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3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士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士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士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按應係裁定應執行刑,如後述,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及107年11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於107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士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①106年度審易字第16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以106年度審易第30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以107年度易字第1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④以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①至③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與④有期徒刑8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7年4月2日入監執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921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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