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李裕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立士 等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80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國一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與相對人吳立士等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80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案號為108年度上易字第1015號),為釐清本院上開事件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有無缺漏,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80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