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7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國全選任辯護人蘇柏瑞律師被告陳思婷選任辯護人 余昇峰 律師被告 陶怡 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4所載扣押物品名稱(判決書第24頁第3行)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四、沒收部分㈡就被告陳思婷部分⒈內(判決書第16頁第4行)有關「15萬8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4萬72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4所載扣押物品名稱(判決書第24頁第3行)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四、沒收部分㈡就被告陳思婷部分⒈內(判決書第16頁第4行)有關「15萬8000元」之記載,顯為「14萬7200元」之誤載,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846號卷一第115頁),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均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何松穎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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