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164號債權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碧霞劉志宏韓岱紅 (即 劉志華 之繼承人)、 劉希蕊 (即劉志華之繼承人)、 劉志偉劉美君劉美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傅崐萁」並未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故請債權人提出經蓋印其大小章之聲請狀(法定代理人蓋章之印文應顯示其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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