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710號債權人 李峻皓 法定代理人 連素慧 法定代理人 李董安 債權人 陳慶晃 法定代理人 陳世輝 上列債權人李峻皓、陳慶晃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台端李峻皓為未成年人,其聲請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連素
慧、李董安共同代理為之,請補正正確法定代理人併同簽名之聲請狀。
2.台端陳慶晃為未成年人,其聲請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陳世
輝代理為之,請補正正確法定代理人併同簽名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