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告 吳俊龍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0,4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8年7月26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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