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王慈 家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王慈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一年確定。為確保己身權益,申報假釋,爰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是依上開規定,僅有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可以聲請該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不得逕行向法院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件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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