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5號原告 陳劭崇 被告 莊佳 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茲因被告請求,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五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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