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調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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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810號
原 告 潤泰陽光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明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僧婷婷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原告管委會經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准予備查資料、新北市○○
區○○路○○巷○○號23樓之2之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被告僧婷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起訴狀(並需檢附原起訴狀所附證物全部及上述二准予備查
之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