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秩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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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壢秩字第30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被移送人   吳登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10月13日龍警分刑字第10900238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吳登炎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9年9月9日8時2分許
,於桃園市○鎮區○○街○○巷○號,未經查證,利用其於FA
CEBOOK創立之帳號「DracoWu」(現已更名為吳登炎),撰
寫「這是最近執政者部長級會議,中午吃的便當(可供4-6
人吃,1份定價8880,特價6,980,若4人吃,即1人得花
費1,745)。有請蔡政府出來否認吧!疾疫當前、百業待協
助,卻花人民的血汗錢毫不手軟,比之前副總統 連戰 開會吃
便當1個500元,尤有過之。」並自網路下載便當影片,將
上述不實言論張貼於自己FACEBOOK內,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
共安寧之行為。
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
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次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事實應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判例意旨參照)。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
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
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
造、無的放失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
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立法院公報第80卷第22期第84至85頁
及80年6月29日立法理由參照)。又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
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
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
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
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
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以行為人散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
造、無的放失之內容,須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
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
三、本件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於自己FACEBOOK張貼上開訊息,業
經被移送人坦承不諱,並有截圖畫面在卷可佐,然被移送人
辯稱「價錢部分我有去店家查證過,至於部長級會議有無吃
便當則無查證,但報紙上有寫,我從TVBS網路新聞上看到『
資深媒體人 蔡玉珍 臉書貼文,就是炫耀這三層便當,也附上
了同樣影片,只是也寫到了謝謝院長陪他開箱』...所以
我就在我的臉書上寫出這樣的內容;我知道蘇院長有說到7
千元便當這件事,從新聞看不出來他是在澄清假消息,我認
為他只是在澄清有沒有7千元這種便當錢的事...」等語
經查,觀諸被移送人散布之訊息內容中有提到「請蔡政府出
來否認吧!」,而其於警詢亦供稱於網路新聞上看到資深媒
體人蔡玉珍提到「謝謝院長陪他開箱」,衡其張貼上開訊息
之內容係為請政府出面解釋是否確實有吃新臺幣(下同)7,
000元便當乙事,尚無從認為被移送人係明知上開訊息為不
實事實而散發傳佈於公眾。再者,縱使被移送人係明知上開
訊息為不實而散發傳佈於公眾,然觀諸上開訊息內容引發之
輿論尚不致使聽聞者因上開不實情事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
心理,而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一般社會大眾若聽聞政府
官員食用7,000元便當,至多僅有生「訝異」、「嘲笑」、
「鄙視」、「荒謬」等心情,與所謂「畏懼或恐慌等」有別
。是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即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
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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