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074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古秀妮 債務人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胡政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其中⑴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⑵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貳元,自⑴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⑵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