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月照 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2281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2379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蕭月照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長期以來身體欠佳,經濟狀況不好,且家中獨子在軍隊服役,才心存僥倖與人對賭,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痛改前非,請求從輕量刑,並諭知緩刑等語。
三、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原審判決認上訴人經營六合彩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一切情狀,依職權就個案裁量於法定刑度內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量刑顯已參考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及就被告前於民國9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6年5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次再犯係為累犯之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而據以論罪科刑,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及六合彩倍數表1張分別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沒收,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不當之處,揆諸上揭判決要旨,本院自當予以尊重,上訴人徒以原判決量刑太重,請求撤銷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有前揭刑案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上訴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各款規定宣告緩刑之要件不合,依法不得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戴連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吳芙如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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