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被告97年度投刑簡字第450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非財產損害之慰撫金等,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