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林金約 訴訟代理人 廖國豪 律師被告 林金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彰化縣○○鄉○○路00號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86萬4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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