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張宇萱 被告 陳和群
曾懷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應如期繳納。
二、查報被告曾懷萱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證四之112.8.25感謝狀(超拔 陳家 嬰靈)是台中市大甲「鎮瀾宮」出具?ˉ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