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陳順保 訴訟代理人 徐秀甘 再審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第502條第1項)。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以107年度訴字第324號判決(下稱系爭第一審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12月2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第一、二審判決、確定證明書可參(本院卷第29-43、87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閲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足見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依上列說明,再審原告不得對系爭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再審原告對於系爭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順福
法官葛耀陽法官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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