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楊瓊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閎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應如期繳納。
二、起訴所提供被告之手機號碼僅9碼而非10碼,是否漏載?是否同意付費由本院函查電信公司有關被告開戶資料(地址,以利法院文書送達)?或陳報被告住址。
三、工程位置?房屋門牌?本件除估價單及照片外,有無其他證據?
四、請求金額75萬元,如何計算而來?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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