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展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展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展進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通緝到案後,本院核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予以交保,由被告廖展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繳納保證金後,裁定命限制住居並將其請回,此有本院限制住居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各1份(見院卷第135-139頁)存卷可參。嗣於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則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經拘提未獲,又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被告戶役政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30004266號函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為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