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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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賴普騰 被告 許登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請原告提出於民國000年0月間各匯出100萬元、200萬元之交易明細表影本(務必清晰)。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