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0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ITTHIDA
現於康林外被告NAENUDON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皮切康辛 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人姓名「 王永德 」均應更正為「甲○○」、查獲照片數量應更正為16張及附表內之馬車(短)不鏽鋼之估計總價值應更正為新臺幣3744元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2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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