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2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