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牙保贓物案件(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賢婷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