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自緝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自緝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自緝字第243號自訴人湧峯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
陳益軒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三三一條之規定,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查本件自訴代理人先後於97年11月6日及97年11月20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亦已通知自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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