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28號原告甲○○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或提出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課稅現值證明,供本院作為核定之依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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