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本院97年9月17日裁定主文所示相關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應駁回本件之聲請。又本件聲請人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則其保全處分之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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