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振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