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7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蓉
紀邦政 被上訴人即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79號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繳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載明上訴理由之書狀,並以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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