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91號上訴人 陳怡蓉
紀邦政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 律師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8月7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黃玉清法官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