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69號聲請人 宋承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賴俊宏┌────────────────────────────────┐│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6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第一金福元證│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份有限公司│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