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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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61號聲請人 莊孟儒 相對人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曼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五行關於「資遣費新臺幣42,13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資遣費新臺幣42,13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著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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