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埔刑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刑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刑簡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甲○○前為夫妻關係,因至被害人住
處探視小孩,與被害人發生爭執,致心生不滿,竟為本件犯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情形,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害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見偵卷第二十九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㈡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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