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渥特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鯤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玖萬零貳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