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原告 呂貴美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被告 蕭一夫
蕭陳雀 華金安 共同 趙培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