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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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九號上訴人樺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台喜 被上訴人 王桂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捌萬陸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