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4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秀珠於民國94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95年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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