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債權人 張根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曾衫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相關釋明資料以證明對債務人曾衫藤之請求權存在暨
與另一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須負連帶負責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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