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鈞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貴安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零捌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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