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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