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9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