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如庭~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五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瑋晨營造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伍萬捌仟元│AS一七六八三一││││司│京東路分行│││一││└─┴─────────┴─────────┴───────────┴────────┴────────┴──┘

更多裁判書